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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欧洲杯购票官网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日期:2024-04-24 22:48浏览数: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高院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就落实院党委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明确决策实施原则、界定决策事项范围、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为重点,完善院党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逐步为学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并通过强化院党委会制度规矩执行,营造政风清廉、院风清净、教风清正、学风清新的育人生态和发展环境。

二、决策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一)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均需按程序提交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委会成员通过院党委会行使决策权。

(二)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内容,院党委会可邀请党员代表、支部书记代表、师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集中正确意见,依纪依法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四)“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院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五)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院党委会时,党委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临机处置、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院党委会报告。

三、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3.涉及全院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学院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调整;

5.事关学院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7.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等事项;

2.权限范围内教职工的录用、教育、调动、奖励和处分等,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和提名;

4.其他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院资产(包括重要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等)的购买、租赁以及其它形式的处置。

2.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相对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师生参与度。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提前准备;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对决策的建议、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书记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2.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人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结果和落实责任人。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院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校党委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召开党委会进行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院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党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三)建立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回头看”制度,由纪检委员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确保决策事项落实。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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